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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交易征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精神,杭州市国税局对旧车交易明确如下:
1、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需提供完税证明(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回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需提供完税证明(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回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缴消费税的车辆(货车、大客车、工程车等),且已抵扣进税的车辆,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缴纳消费税的车辆(小汽车、摩托车等),需提供完税证明(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回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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